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三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三十、 三十、 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