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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二、 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 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 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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