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一、
一、 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专用车辆要求。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设备要求。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专用车辆要求。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设备要求。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