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五、

五、 将第135.157条(a)款、(d)款和(e)款分别修改为: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本规则第135.155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毁撞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录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a)款第(2)项第(iii)和(iv)目的记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