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
十、 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修改为“或者经营合同”。
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