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8年) 八、

八、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企业现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拟使用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