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8年) 六、
六、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企业名称,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