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二十、

二十、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和说明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经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