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二十一、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部务会议审议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将第三款修改为:“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必要时由部管国家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