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四十条中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和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修改为“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报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者报部领导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