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6月)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 二、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三、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所有人”后增加“可以提供服务的船舶类型”。 四、 第三十七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删去第三项中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第四项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 五、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第三款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 六、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七、 第四十五条中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修改为:“录入信息系统”。 八、 第四十六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全国”修改为“本辖区”。 九、 第四十七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十、 第九章名称修改为:“保安信息联络与共享”。 十一、 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保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的及时报送、接收、分析、转发和共… 十二、 第七十八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及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 十三、 第八十一条中的“中国港口设施保安网”修改为:“部网站”。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