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十七、
十七、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境外船舶船东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境外船舶船东对其的安置责任;
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就业协议的内容,发现不符合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有关外派海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舶船东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外派海员在境外船舶船东纠正前不得与其签订就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