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申请书;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复印件;

《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删去第二款中的“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取得《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