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六、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将第二款修改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