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