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