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