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