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