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