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法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
起草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承办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起草交通运输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