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