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立法依据;
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
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立法依据;
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
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