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立法依据;

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

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