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