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