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