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