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