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 第二节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