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