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