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