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