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