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