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