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