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于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对于属业务指导关系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
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不按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
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