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