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