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负责起草、制定地方交通法规、政府规章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交通部的意见。

地方交通法规、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O日内,由公布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向交通部报送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