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