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二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二条 经部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部务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部领导决定是否再次提交部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