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四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四条 起草的交通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和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