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二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二条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