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法制工作部门通报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