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