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经办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