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六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