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五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情况、特征及车辆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