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五条